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可以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电视机、非中央空调等,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入账,不并入房产价值,无需计算缴纳房产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固定资产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用支出发生时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相当于净值),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加上本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作为计算折旧的依据,和确定房屋房产税计税基础的原价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