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新法还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是申报资料不同。 旧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内资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抵扣三方面内容要通过审核: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