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 (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100000×25%) 四、启示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