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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复习指导:新准则对受赠业务的涉税处理

www.zige365.com 2008-9-11 11:22: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解析: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 (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100000×25%)
  四、启示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因此,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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