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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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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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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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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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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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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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 |
√ |
√ |
√ |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90日(或183日)以内
例:美国人约翰先生是普通雇员,来华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支付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支付1000美元(折算为7000元人民币),如何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解析:首先约翰来华工作30天,来源,中大,网校,属于“90天(183天)以下”,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10000元)应该予以征税,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7000元)予以免税。
90日(或183日)~1年
如果约翰先生在境内工作90(183)天以上1年以内,境内支付的10000元和境外企业支付的1000美元(7000元)都予以征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A国公民罗伯特是普通雇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08年3月~12份在华工作,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2.4万元;12月取得回国探亲费2万元。2008年3月~12月份罗伯特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4650
B.38250
C.36250
D.34750
【答案】A
【解析】在境内居住时间为90天以上1年以内,应就境内支付的工资纳税,回国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008年3月~12月份罗伯特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4800)×20%-375]×10=34650(元)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来源,中大,网校,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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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应用目的 |
具体应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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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是居住或逗留天数的计算) |
①在判断无住所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②判断无住所个人因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时间段优惠政策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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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注意是实际工作天数的计算) |
在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时使用。 |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共7项。
四、扣缴义务人(了解)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节 税 率(掌握)
大纲:
(一)了解税率设计的原则
(二)掌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三)掌握稿酬所得减征、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的规定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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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
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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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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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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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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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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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特别掌握:其中有加征或减征 |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它所得 |
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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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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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蓄存款利息: 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 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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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报酬所得: 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