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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_《税法二》考点纲要:契税(1)

www.zige365.com 2009-11-3 14:17:3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转出方交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转出方交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交契税)
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例如,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例如,甲某以自有房产,投资于乙某企业。其房屋产权变为乙某企业所有,故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因此,乙某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按甲某入股房产现值(国有企事业房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价)缴纳契税。如丙某以股份方式购买乙某企业房屋产权,丙某在办理产权登记后,按取得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四)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具体情况

是否为契税征税对象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是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交换

是(等价交换免)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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