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1.税收的概念:税收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税收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
2.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另外最高权力机关还可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2)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法范围
广义: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从立法层次上看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狭义: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以法的形式存在,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3)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主要方面。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即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二、税法原则(掌握)
税法原则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法、公、合、实4个原则,重点掌握前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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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定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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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主义 |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
(1)从现代社会来看,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该原则可概括为
课税要素法定:强调3个内容
课税要素明确:更多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依法稽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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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主义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有所不同,3点(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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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
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具体限制有3点,了解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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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征原则 |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价格
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