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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税师考前辅导:营业税的税收优惠(09/2/12)

www.zige365.com 2009-2-12 11:54:4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营业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次(日)营业额100元。
  2、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见教材185页~188页具体规定。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税,但经营性的不予免税。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税,但福利企业对社会提供的劳务不予免税。
  (三)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仅指基本诊断和治疗的服务,如果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也卖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药房独立核算卖药则应交增值税。 考试大为你加油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相关技术培训免营业税。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通常指第一道门票。
  (八)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九)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
  (十三)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对个人购买并居住1年以上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以售价减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按市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征收税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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