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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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 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计算题)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考试大伴你同行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上式中的买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买价,“期末库存”考试时如已给定,则引用此数据,认为帐实相符。如果考试时如给定帐面的数据,又给定盘点的数据,则应引用盘点的数据,例如: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为1000万,当期购进800万,如帐面结存200万,则动用1600万,但如盘点数据为400万,盘点的数据相对应准确,则1800-400,当期动用1400万,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压低期末库存的外购消费品的买价从而抬高准予抵扣的应税消费税的买价,来达到多抵扣税款少交消费税的目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不是购入时就能抵扣而是在领用时才可以抵扣,当期生产领用多少,抵扣多少。 例:某卷烟厂本期外购烟丝117万,购入时, 借:物资采购100万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时, 借:库存材料100万 贷:物资采购100万 本期领出50万用于生产卷烟,则本期可用于抵扣的消费税为50×30%=15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万 生产成本35万 贷:库存材料50万 如果领用100万元的烟丝则100×30%=3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0万 生产成本70万 贷:库存材料100万 假设本期的卷烟的消费税税额为70万,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7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5万 贷:银行存款55万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比如,北京首饰厂外购翡翠戒面一批加工成翡翠戒子,外购的翡翠戒面支付了消费税,北京首饰厂加18K金托生产成戒子后卖给北京百货,此时不交消费税,也不能抵扣翡翠戒面的消费税,因为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此处的纳税人是指生产领用的纳税人。北京百货买回的这批镶嵌戒子再出售给消费者时,应在零售环节对戒子整体征税,此时对戒面存在着重复征税,因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率由10%减按5%征收,从而避免了对戒面的重复征收。但北京手饰厂生产的纯翡翠等其他手饰仍按10%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掌握计算题) 注意区分独立核算门市部和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比如,卷烟厂下设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卷烟厂通常是以单一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时由卷烟厂缴纳消费税,而独立核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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