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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注税师考前辅导:税法的基本原则(09/2/19)

www.zige365.com 2009-2-19 10:46: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考过多选题)
  (3)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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