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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师考前辅导:税法的适用原则(09/2/19)

www.zige365.com 2009-2-19 10:47: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即: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有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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