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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师考前辅导:销售税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09/2/23)
www.zige365.com 2009-2-23 9:35:01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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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价格的核定——了解(注意单选、多选题)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和粮食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的公式为:
某品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品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二)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掌握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2.扣税方法
3.扣税环节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 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
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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