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税考试_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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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计税 (三)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 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考试大为你加油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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