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注税师考前辅导: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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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与税率——5%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出口信用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三、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2.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额。 3.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4.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 5.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9.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考试大助你成功 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四、申报与缴纳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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