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税师考前辅导:税法基本原则(09/2/27)
|
|
|
|
|
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