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前辅导:营业税免税项目(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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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免税项目及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1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见教材217页) 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4.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取住房暂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6.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掌握) 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掌握) 19.为促进军队专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了解) 20.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选择题) 21.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2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了解) 23.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了解) 24.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了解) 25.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选择题) 26.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选择题) 27.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了解) 28.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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