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正确核算课税数量。根据规定,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情形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府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