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邮政业 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二)电信业 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服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后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业 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四)邮务物品销售 邮务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五)邮政储蓄 邮政储蓄,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六)电话安装 电话安装,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七)电信物品销售 电信物品销售,指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八)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其他邮政电信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电信业务。 邮政电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