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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考试辅导:税收程序法

www.zige365.com 2009-4-9 14:51:1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制度、纳;税调整制度、代扣代缴税款制度、欠税管理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延期纳税制度、报验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减免税管理制度、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地随意确定,而应有合法、合理的依据。
  (2)欠税管理制度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当日。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应解缴税款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纳税款的差额。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①税款的退还制度。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多缴的税款退回纳税人的制度。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二是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②税款的追征制度。税款的追征,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征收。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税务机关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追征。
  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对于这种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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