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在利润表上的差异及纳税筹划
(一)利润表构成的差异分析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表有补充资料和三个附表,即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两张附表来反映企业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的情况。
新会计准则中利润表没有强调有附表。
(二)利润表的内容变化及纳税筹划
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制度规定按实际金额确定收入,而新会计准则对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营业收入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么允价值(折现值)计价。
新会计准则中“其他业务成本”用来核算企业的其他业务发生的成本,不核算其他业务发生税费及销售费用,将其他业务发生的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连同主营业务的税金一起核算其他业务发生的销售费用在“销售费用”中核算。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其他业务支出”不仅核算其他业务的成本,而且核算其税费及销售费用,不便于分析企业的营业支出,也不便于在利润表上充分反映企业的成本、上交税金及销售费用发生情况。
新会计准则的利润表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主营和附营的收入和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按大类列示,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事实上,主营和附营的划分无论对上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均无影响,对所得税的计算也没有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除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益以外,还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的内容。这使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核算内容减少,而投资收益核算内容增加。
新会计准则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仅核算主营业务,也核算其他业务的税金及附加。制度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核算主营业务的税金及附加。当然,作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单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反映,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再明确有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企业应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一张重要的附表进行编制和提供,以完整反映工业、商业等企业涉及的这一个主体税种计算、上缴等情况。
新会计准则中“销售费用”用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与“营业费用”相比核算内容减少。
“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减少,新会计准则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可以进行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而不再直接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该规定会降低企业当期的成本支出,提高毛利率,从而提高利润表中的会计利润。当然,在增加资产价值的同时,企业增加会计利润,同时作为企业的盈利上缴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外收入”中,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有关债务重组、非货币J陛资产交换、捐赠、政府补助等核算内容。新会计准则规定,在债务重组中,由于债权人减免债务,债务人获得的利益计入当期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在利润表中列示,可以进行分配,但是必须作为盈利,上缴企业所得税后才能进行分配。而《企业会计制度》是将债务重组收益、捐赠等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部分“资本公积”,不允许企业进行分配。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使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以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但是,这容易误导投资者将盈利的表面现象理解为是企业经营盈利的结果。新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计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删除了“补贴收入”,其核算内容转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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