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1】某石化厂2005年10月份销售柴油10万升,同月将自产柴油5000升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和设备使用。柴油适用税率为税额0.1元/升。计算该石化厂2005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000×0.1+5000×0.1=10500(元)
【例题2】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22500(元)
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
【例题3】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解析:自制消费品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