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应按转换时该项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调整留存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时要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