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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管理概述(9)

www.zige365.com 2010-1-22 10:57: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纳税人的义务

  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

  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

  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纳税应报送资料,p29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例:某纳税人2月10日为应纳税款缴款期限,于1月31日申请延期缴纳,2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2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

  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结合教材310-311页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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