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4)

www.zige365.com 2010-1-25 13:38:0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用举例—08单选】某日化厂将某品牌的化妆品与护肤品组成成套化妆品,其中,化妆品的生产成本90元/套,护肤品的生产成本50元/套。2007年3月将100套成套化妆品分给职工作奖励。该日化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A.2700 B.4200 C.4050 D.6300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 [(90+50)×(1+5%)]÷(1-30%)*100=21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1000*30%=6300元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3)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2)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0)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0)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