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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6)

www.zige365.com 2010-1-25 13:39: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自2009年1月1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09新增)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用举例—07单选】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17142.86 B.19285.71 C 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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