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税务师 >复习指导>正文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9)

www.zige365.com 2010-1-25 13:42:5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九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应用举例---多选】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金银首饰生产单位把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零售单位

  答案:A、B、C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8)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7)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6)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5)
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