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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三章(20)

www.zige365.com 2010-1-25 14:40:4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一)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七)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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