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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增值税(6)

www.zige365.com 2010-1-27 9:51:3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09年新增)

  5、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09新增)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管理

  1、 案头审核

  2、 约谈

  3、 实地查验――注意需两名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见教材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掌握纳税辅导后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条件(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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