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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培训《税法一》辅导第四章(8)

www.zige365.com 2010-1-28 13:56:5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补充:

  ①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要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②P71第9点,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分别征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③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自产货物范围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自产货物销售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货物成本。对纳税人销售总局规定范围以外的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④对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

  (6)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0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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