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人销售及出租普通住宅的规定
(1) 06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2)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5)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9.对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查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数60%(含)以上的,经批准,自领取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
1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