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自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20.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2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2.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3.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5.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6.自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的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5%征收营业税。
28.特定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详细见教材
29.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和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营业税(08新增)
3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内容见教材.
3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09教材新增了解释的内容)
33.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09新增)
3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09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