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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11)

www.zige365.com 2010-3-15 14:59: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8 注册税务师

  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C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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