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 |
内容 |
(1)申请与受理程序 |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2)审查与决定程序(重点) |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内容:(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直接加贴标签或者加盖印章 |
(3)听证程序 |
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和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
(4)变更与延续 |
根据《行政许可法》,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
(5)特别规定 |
①国务院实施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实施许可程序规定,但《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 |
②掌握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各项的具体规定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