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内容 |
(1)适用范围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亦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 |
此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
对上述较大数额罚款不服的,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书面提出昕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
对于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及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听证,并通知申请人 |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昕证权利的除外 |
(3)听证终止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
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