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9】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此外,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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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告知方式 |
起算 |
1 |
当场 |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2 |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
3 |
邮寄送达 |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
4 |
公告方式 |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
5 |
作出未告知,事后补充
告知 |
自行政相对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
6 |
对行政不作为,提出行
政复议的期限 |
有履行期限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
7 |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
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 |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
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相对人当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中关于60日规定的限制。
(2)特殊复议期限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