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0】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1.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注意: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各级国家税务局 |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
各级地方税务局 |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 |
省级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局或省级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
起诉,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为终局 |
特殊管辖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1 |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
省税务局 |
2 |
国税局税务所、稽查局 |
主管税务局 |
3 |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 |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4 |
受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 |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5 |
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作出的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 |
6 |
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7 |
被撤销税务机关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