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