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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考试_“白据”不得作为收付款凭证吗

www.zige365.com 2011-1-4 16:28:4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注册税务师:“白据”一律不得作为收付款凭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财务核算时的合法收付款凭证。相对发票而言,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凭证中,时常还会出现自制或者收取的“白据”。一般来说,“白据”不得作为收付款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特别注意审查是否有“白据”作为扣除凭证;纳税人对“白据”也是谨小慎微。那么,“白据”一律不得作为收付款凭证吗?

在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的情形:像给职工的困难补贴、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安家费,在企业食堂招待客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购置的旧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户的不征税的拆迁补偿费,等等。那么,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的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来看一看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前扣除必须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必要的、正常的、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这是税前允许扣除的基本原则,也遵循了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的税法原则。至于扣除费用的凭证的问题,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强调的是,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就给税前扣除费用的凭证扩大了范围,不仅仅只要求是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据(像财政收款收据、司法收据等),特定情形下,“白据”也可以作为收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但应该在“白据”后面附加相关的证明材料。

像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贴和救济费,应当附有职工的困难申请书和单位领导班子的研究决定文件;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应当有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给付标准的文件依据;抚恤费应当有伤者或者死者的情况说明和给付标准的文件依据;安家费,应当有职工的情况说明和依据的相关文件;在食堂招待客户发生的招待费,应当写明招待的客户对象及业务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户的不征税的拆迁补偿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

总结起来,“白据”可以作为收付款凭证,支付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应当掌握以下两条原则:

1、必须是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有的费用支出不符合发票的开具条件,因此,无法取得发票。但像购置旧固定资产的,从销售方可能索取不到发票,但购置方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以“白据”作为凭证,提取的折旧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是真实的、合理的。如果是属于个人的消费支付或其他单位、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真实、合理是指应当实际发生且额度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为了防范税收风险,企业在发生“白据”且掌握不准的情况下,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是否可以在税前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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