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