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车船税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也应缴纳车船税。
三、适用税额——固定税额
车船税对车辆实行的是有幅度的分类定额税率;对船舶实行的是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定额税率。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般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四)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