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例题】(2007):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是( )。
A.啤酒
B.粮食白酒
C.酒精
D.葡萄酒
【答案】B
(一)从价定率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包装物押金是否纳税的一般规定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1)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 [2006]20号文件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视同销售规定
(二)从量定额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反之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依据: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至70%核定,部分生产规模大、利润水平较高的白酒生产企业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至70%核定。
【例题】(2009):关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B.进口卷烟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C.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税
D.纳税人销售卷烟,售价明显偏低的,可自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既不进入交易市场又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计税价格=市场零售价÷(1+35%)
【答案】AE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扣税
税法规定:对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