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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之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www.zige365.com 2011-3-4 14:49:5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掌握)

二、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掌握)

(一)兼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掌握)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

(1)代购货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①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代销货物:

①就销售代销货物而言,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代理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题】(2008):某典当行2007年6月销售死当物品取得销售收入42万元,取得咨询收人15万元,手续费收入11万元。该拍卖行应纳营业税( )万元。

A.1.30

B.2.10

C.2.90

D.3.68

【答案】A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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