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例题】(200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之和
B.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C.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之和
D.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
【答案】D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2009):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答案】B
(五)税收优惠
1、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2、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予以免征。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单独进行罚款。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三税,同时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没有代扣城建税,应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各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例题】(2007):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适用的税率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执行
B.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
C.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D.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