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非流动资产(一)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注意,没有出售目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对于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取得时入账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对固定资产的适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各期折旧额以及减值的确定。
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处理。
应当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发生下列情形的:(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企业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使用销售行为的,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