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掌握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熟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注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预缴税款。
四、纳税评估
1.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3.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熟悉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4.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5.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五、熟悉税款征收的基本方法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
(二)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7.阻止出境
注意:
(1)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责令缴纳的适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时间和具体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的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
(三)掌握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掌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六、熟悉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
1.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税务检查。
2.注意检查存款账户与储蓄存款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