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历年分值:1-2分左右
题型:单选、多选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1.了解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与第二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学习,注意一些详细的规定:何时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了解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的资料中没有银行账号。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