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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料-行政复议程序

www.zige365.com 2011-4-21 11:30: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特殊复议期限

  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如果不齐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根据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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