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基本原则――4个,重点掌握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
1、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
(1)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还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
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是补充。
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
(2)课税要素明确: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的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3)依法稽征: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收以及延
期纳税的权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包括依法定课税要素
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核两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的适用,其根本目的
必须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税,解决稽征技术上的困难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等时,以其获得收入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指标,财产或消费水平为补充指标。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有3点不同:
(1)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
(2)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要求实体上的税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3)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
课税要件,实质课税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的适用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