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历年分值:2分~6分。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了解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熟悉申请人的具体规定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二)掌握被申请人的规定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2.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重点,掌握)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其他规定(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
(2)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主管税务局
(3)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
被申请人: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
被申请人:委托税务机关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4)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
被申请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有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熟悉)
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掌握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熟悉)
1.注意时间的规定。
2.熟悉什么情形下决定不予受理、停止执行、中止与终止。
六、熟悉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熟悉)
1.注意时间的规定。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送达(熟悉)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