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一般属性外,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种类广泛
2.来源特定
3.举证责任分担特定
4.证据审查阶段特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
一旦进人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简单了解)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两种情况:一是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二是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3.证据质证的内容及范围
当事人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除外情况。
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4.证据质证的方式